mrhost

mrhost 收益管理服務-線上註冊

您選擇的方案

AI 店長快速開始

只要 5 個欄位,同意後就能開始使用。其他資料之後由顧問協助補齊。

《猴思特收益管理服務合作同意書》(請閱讀)
貴公司同意履行並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猴思特收益管理服務內容: 1. 基礎服務:猴思特依旅館業主確認之內容,代為執行下列事項:(a) 於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及分銷通路上架房型與方案;(b) 調整房價;(c) 開放或關閉庫存;(d) 處理訂單之取消與改期;(e) 協助回覆評論與客訴溝通。猴思特得以自動化工具輔助執行前述事項,執行內容均經猴思特人員確認。 2. 平台方案設定:依據物件內外部條件與業主競爭力,就價格結構與促銷方案組合提供建議,並依旅館業主確認之內容代為設定,強化收益表現。 3. 浮動訂價搶單:依照淡旺季、競爭狀況與不同國家的旅遊趨勢,頻繁的檢視周圍市場狀態,就針對性的折扣優惠與動態售價提供建議,並依旅館業主確認之訂價策略代為設定。 4. 官網訂單提升:經營回頭客並引導旅客至官方網站預訂,降低對於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的依賴。 5. 專屬訂房經理:專業顧問團隊,協助現場夥伴處理訂單相關問題,依需求情況每月進行電話策略會議、收益管理成效簡報或營運數據分析。 6. 旅館業主需提供現有合作的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帳戶的登入資訊(登入帳號和密碼),並授權猴思特以該等帳戶代為設定房價、方案與庫存等內容。 7. 猴思特將按討論後之行銷策略,於旅館業主之銷售管道代為設定方案、庫存與價格;設定內容以旅館業主確認者為準。 8. 猴思特將透過 channel manager system 代為適當的新增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或第三方的分銷管道。 9. 顧問服務與客訴處理:旅館業主向猴思特請求顧問服務或協助處理客訴時,應先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明確告知訂單資訊、平台資訊與客訴內容,並盡力協助猴思特或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客服人員執行支援。猴思特得依專業判斷決定提供顧問服務與客訴處理之方式。旅館業主瞭解並同意,支援期間相關系統服務可能暫時無法使用;因此所生之損害,除因猴思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猴思特不負賠償責任。 10. 猴思特係依旅館業主確認之策略提供設定服務,不代旅館業主經營或管理其旅宿。旅館業主應為其房價設定、方案設定、庫存設定等內容,以及所有訂房管道成立之訂單,負最終責任;並應自行確認設定結果,如與其需求不符應即通知猴思特調整。因前述設定內容或訂單對旅客、訂房管道或其他第三人所生之履約、退款或賠償責任,由旅館業主自行承擔。但因猴思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收費標準: 1. 基礎月費:猴思特每月收取固定服務費(以下稱「基礎月費」),金額依旅宿所在地區計算。以台灣為例,基礎月費為 2,000 TWD(含稅);海外地區之對應金額另行公告。基礎月費以旅館業主於各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之帳號為計算單位:同一帳號內之多個房源或單位合計收取一份;於同一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另設帳號刊登其他房源或單位者,每一帳號各收取一份;同一批房源或單位同時刊登於不同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者,不另加收。 2. 智慧訂價服務費:旅館業主選擇「智慧訂價方案」者,每期服務費為透過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或業主本身建置之官方網站訂房引擎所成立之每筆訂單金額的 3.5 %(含稅);該金額低於基礎月費時,以基礎月費計。選擇「AI 店長方案」者,僅收取基礎月費,不收取前述訂單服務費。方案變更自下一服務期起適用。 3. 訂單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a) 當旅客直接將房費支付給旅館時,將按每筆訂單成交時旅客向旅館支付的總房費扣除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收取之佣金計算訂單金額。 (b) 當旅客將房費支付給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時,將按每筆訂單成交時旅館向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收取之總房費計算訂單金額。 (c) 業主本身建置之官方網站訂房引擎所成立的訂單,將按每筆訂單成交時旅館向旅客收取之總房費計算訂單金額。 4. 服務起始日與服務期:服務費自服務起始日起計算。服務起始日由雙方約定,得為任一日;未約定者,為簽約當日。服務期自服務起始日起算至次月同一日止,次一服務期自該日起算,以後每期依此類推;次月無該日者,以次月末日為準。 5. 服務費依訂單的「退房日」計算: (a) 訂單的退房日落在哪一期,就計入哪一期。舉例來說,服務起始日為 10 月 17 日,第一期為 10 月 17 日至 11 月 17 日;旅客 11 月 15 日入住、11 月 17 日退房,這筆訂單計入第二期。 (b) 猴思特收到解約通知當期服務期之末日(即次月同一日),為服務終止日,當天照常提供服務。服務終止日前一日(含)之前退房的訂單照常計收,服務終止日當天及之後才退房的訂單不收服務費。 6. 每筆訂單的收益管理服務費總額為下列各項相乘之積:(i)終端用戶入住該住宿場所的晚數,(ii)預訂時每間客房每晚的房費(包括加值稅、各種銷售稅費及其他適用於全國、各政府、各省、各州、各市或當地的稅費),以及終端用戶網上預訂時已經包含的其他額外服務費及費用(如早餐、餐食(兩餐或三餐)、自行車租賃費、延遲退房/提前入住的費用、額外住客的費用、使用度假設施的費用、折疊床、演出門票、服務費等),(iii)終端用戶預訂的客房數量,以及(iv)猴思特收益管理服務費:3.5%(含稅,僅適用於本條第 2 項選擇智慧訂價方案之服務期)。前述房費以本條第 3 項所定之訂單金額為準;經線上旅遊預訂網站(OTA)成立之訂單,即為扣除 OTA 佣金後之金額。如發生超額預訂、客人未入住或者客人取消預訂但仍支付費用的情況下,應視同有效的訂單計算並支付收益管理服務費。為避免歧義,超額預訂訂單、須付費取消訂單(金額根據違反住宿方免費取消政策的相關規定而定)或未如期入住訂單(除非旅館業主在收到帳單 14 天內通知猴思特,說明該訂單為未如期入住訂單)都應按照有效訂單的計算並支付收益管理服務費。 7. 在以下情況,您需支付服務費: (a) 您有已確認住房的訂單-即您的住客已退房並付款 (b) 您向不可退款訂單的旅客收費,無論對方是否實際入住 (c) 您向可部分退款訂單的旅客收費 (d) 您向未如期入住的旅客收費 (e) 您向在免費取消期限過後取消訂單的旅客收費 8. 在以下情況,您無需支付服務費: (a) 您未向旅客收取任何費用,例如免費讓旅客取消訂單 (b) 您將旅客於訂房平台標記為未如期入住並已免除取消費用 (c) 旅客於旅館現場自行向櫃台訂房所成立之訂單 (d) 旅客直接致電旅館櫃檯所成立之訂單 (e) 旅行社或旅行團自行向旅館接洽所成立之訂單 9. 賬單資訊: (a) 每期服務起始日預收該期基礎月費。 (b) 該期為智慧訂價方案者,於服務期結束時依本條第 2 項結算;應收超過已預收基礎月費之差額,併入下一期收取;溢收之款項計入旅館業主之預付餘額,折抵其後各期應收。 (c) 如旅客未如期入住您可於收到帳單 14 天內通知猴思特,說明該訂單為未如期入住訂單,猴思特將於 7 日內發送更新後的對帳單。 10. 付款與發票:每期應收金額應於該期服務起始日完成支付。每期應收金額於該期服務起始日 24 時前未完成支付者,本合約於該日 24 時終止,不受第三條第 1 項之限制。旅館業主其後完成支付者,猴思特於確認收款後即恢復服務,新的服務期自付款日起算。 11. (a) 銀行匯款:旅館業主核對賬單資訊後猴思特將開立電子發票。旅館業主以銀行匯款至猴思特認可的銀行賬戶並承擔銀行轉賬所收取的所有費用。適用的國家/地區:台灣。 (b) Web ATM / ATM 轉帳:旅館業主核對賬單資訊後,旅館業主於猴思特合作之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完成轉帳付款,並於 1 個工作日內開立電子發票。適用的國家/地區:台灣。 (c) 信用卡: i. 自動扣繳:旅館業主於猴思特合作之第三方支付平台綁定信用卡資訊,按每期應收金額於每期服務起始日自動扣繳,並於 1 個工作日內開立電子發票。 ii. 單次付款:旅館業主於猴思特合作之第三方支付平台綁定信用卡資訊,按確認後之賬單金額進行單次付款,並於 1 個工作日內開立電子發票。 12. 猴思特將不時選擇主要國際金融銀行或相關服務公司所使用或公佈的匯率作為匯率基準。因刷卡日與清算日匯率可能不同,刷卡金額可能與實際入帳金額有所差異,實際金額請依各銀行帳單為準。 13. 若締約雙方針對某一筆帳單發生爭議,不論該爭議的狀態和性質如何,針對此帳單不受爭議的金額,旅館業主仍需根據本合約的規定支付。 14. 猴思特台幣匯款帳號: 戶名:猴思特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第一銀行 007 分行:內湖分行 1509 帳號:15010060882 15. 服務費之調整:猴思特得調整本條所定之費率或最低收費金額,並應於調整生效日 30 日前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旅館業主;調整自通知所載生效日起適用於其後之帳單期間。旅館業主如不同意調整,得於生效日前以書面通知猴思特終止本合約,本合約自調整生效日前一日終止,不受第三條第 1 項服務終止日之限制;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服務者,視為同意調整後之收費標準。 第三條 合約期間與終止: 1. 旅館業主得隨時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猴思特解約,服務終止日依第二條第 5 項 (b) 計算。猴思特終止本合約者,應於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旅館業主,本合約於通知送達後第 30 日所在服務期之最後一日終止。但猴思特認為旅館業主之使用有資訊安全疑慮者,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旅館業主終止本合約,不受前段 30 日預告之限制;本合約於通知送達之日終止,該日即為服務終止日,猴思特應將已預收而屬服務終止日後期間之費用,按剩餘日數比例退還旅館業主。 2. 「退房日」在服務終止日當天或之後的訂單無須向猴思特支付服務費。 3. 本合約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服務費自第二條第 4 項所定之服務起始日開始計算。 4. 除非按照此合約規定提早終止,否則此合約即無既定終止期限。 第四條 保密條款: 1. 猴思特對履約過程中獲悉有關貴公司之營業資訊、訂單內容、財務收支與帳號密碼等(以下簡稱保密資訊)進行嚴格保密。除經貴公司額外正式授意,猴思特不得向任何他人揭露保密資訊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除為履行本合約之目的外,接收方亦不得使用或間接使用保密資訊或其中之任何部分。 2. 猴思特可將保密資訊透露給其相關的僱員或其所聘請之專業人士,但猴思特應確保上述人員亦受保密條款之約束,使保密資訊處於保密狀態,並僅為履行本約之目的使用該等保密資訊。 3. 如猴思特於履約過程有意或不慎外洩保密資訊於不相干之第三方,貴公司得依法請求猴思特賠償因違約直接造成之一切損害。 第五條 其他: 1. 本合約以中文版本為準;中文版本與其他語言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或歧異,悉以中文版本之解釋為準。 2. 本合約條款如有解釋上之疑義,雙方同意應依本合約目的、服務性質、交易慣例及誠信原則解釋之;如仍有爭議,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本條第 3 項所定之管轄法院解決。 3. 如雙方發生糾紛致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中華民國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